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尤其是委托生产的管理,重点提高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提高产品的可追溯、可核查。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重点规范了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许可机构、许可事项、申办条件、申请受理、许可决定、生产管理、许可证管理等七部分,规范了生产许可证样式、内容、编号格式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对化妆品生产,尤其是委托生产的管理。
对于委托生产化妆品的,上述《工作指南》拟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为保证产品质量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委托方有责任保证产品名称和标签说明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要求规范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共106项检查项目,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生产管理、验证、产品销售投诉不良反应与召回等内容,其中关键项目29项,一般项目77项。其中,对“软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重点提高了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
《检查要点》明确,不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产品生产条件的,许可项目标注“不含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因为对此类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要求更严。“生产车间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