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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740-2014保健食品变更——法规动态解读

   Source:outao

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于2015524日已正式实施,并且在20157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04号)》(以下简称104号公告)也正式公布。引起了保健食品行业的轩然大波,带来了一系列的变更问题,针对一般产品总结如下:

1、批准证书中“大肠菌群”指标的检测方法按GB 4789.3-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强制执行,应申请变更。

2、如无“汞”含量限定,需增加该指标(非婴幼儿液态产品除外),应申请变更。

3、去掉“溶血性链球菌”、“志贺氏菌”规定项,应申请变更。

4、“铅”、“砷”、“菌落总数”、“霉菌”、“酵母”指标放宽,应申请变更。

5、特殊剂型产品相应变更相关指标。

按照104号公告规定,2015524日之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日期之后的产品,其质量应符合GB16740-2014的相关规定。也就是产品在符合批准证书的同时,也符合汞和大肠菌群(GB 4789.3-2010)的限量规定即可。至于如何证明符合该规定,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预计还会有后续法规详细说明。

批准证书持有者应在2016524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质量标准全项目检验报告。对于企业来说,形势严峻,启动变更工作,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