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收货人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进口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包括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货物存放场所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备案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监督管理
(1)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
(2)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获得备案的收货人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校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校验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对备案信息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取消备案编号。
(3)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时对收货人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的,应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4)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收货人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更正相关信息;对未备案的,报检时应当提供报检材料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材料,未提前备案的,可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